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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商户”不是开发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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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任志强 新闻来源:《宁波日报》 浏览次数: 日期:2008-8-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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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土资源部召开新闻发布会,重点通报20起典型土地和矿产违法案件的查处情况,会上当有记者提出小产权房的处理问题时,相关官员们回复了3条处理原则,其中一条是“不能便宜了开发商”。
法律对市场是有定义的,对市场中的经营主体和行为也有定义。但至今仍有一些管理机关习惯于计划经济的管理方式,自定义法律或歪解法律,给社会带来不良的影响。新闻单位也许不知或不懂法,照本宣科地播放、刊登了这样一种恶狠狠地称要对开发商进行严惩的情绪化态度,但代表国家机关的新闻发言人和官员们不应无知地说一些违背法律定义的胡话。
什么是开发商?合法的开发行为又是什么呢?早在1995年生效的《房地产管理法》中已有了明确的定义与规定,国土资源部是该法被授权的管理部门之一,本应有充分的能力辨别合法与非法的行为定义。
公司的注册是工商局管理的,但许多经工商注册之后的公司尚需受其他的法律许可之后才能经营和交易。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合法开发和交易包括获得出让的国有土地或其他政府授权、审批同意的土地开发等;商品房的交易,签定交易契约归《民法》和《合同法》管辖,而进行产权预售登记之后则归《物权法》和《房地产管理法》管辖。当这些经营与交易的行为全都符合这些对应的各种法律与法规的要求之后,房产商的开发行为才是合法的,而合法的开发行为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反过来说,只有从事这种受法律保护的开发行为的开发商才能被称作是开发商。
至少到目前为止,以各种名义进行的小产权房建设的行为全都是非法的,而相关的企业或公司根本就不是在从事《房地产管理法》规定的活动,这样的企业怎么能算是开发商呢?因此,国土资源部官员这句“不能便宜了开发商”,其实是给了这些非法的企业和行为一个合法的地位,因为这让非法从事小产权房开发的企业或单位成了被承认的房地产开发商了。
就像食品监督部门不能把非法生产者称作食品企业一样,从《房地产管理法》的角度出发,作为土地和建筑生产的管理者,政府部门绝不能允许相关的非法行为存在,更不能让从事小产权房生产与经营单位的地位合法化,不能让那些本来非法的行为变得合法化了,同时也不能让那些本来就并不属于房地产市场的行为破坏了房地产行业的名声。
对非法行为予以严厉打击是有关部门的职责,否则,就是一种监管失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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