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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120条

民法典第120条

民法典第120条

民法典第120条是指,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荣誉权、隐私权和婚姻自主权。

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

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是自然人最基本的权利,也是其他权利的前提。生命权是自然人保护自己生命的权利。身体权是自然人保护自己身体完整的权利,包括不受酷刑、虐待、残害等的侵犯。健康权是自然人保护自己身体健康的权利,包括不受污染、伤害等侵害。

姓名权和肖像权

姓名权是自然人拥有并使用自己的姓名的权利,包括使用、公开和保护个人姓名的权利。肖像权是自然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的权利,包括拍照、发表和保护肖像的权利。

荣誉权和隐私权

荣誉权是自然人保护名誉尊严的权利,包括不受侮辱、诽谤和诬告等侵害。隐私权是自然人保护私人生活、行为不受侵犯的权利,包括在家中、与家庭成员、亲戚等私人关系中的自由、不受窥探、干预及侵犯。

婚姻自主权

婚姻自主权是自然人在婚姻关系中自由决定结婚、离婚以及家庭生活等方面拥有的权利。这是每个自然人受到法律保护的基本权利之一。

结语

民法典第120条规定了自然人的基本权利,保护了人民的基本利益。这些权利是普世的,也是必不可少的。我们每个人都应该时刻维护自己的基本权利,同时也保护别人的基本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