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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147-151条

民法典147-151条

民法典147-151条

民法典的第七编是关于继承的规定,其中第十四章规定了遗赠的规则,包括了遗赠的效力、遗赠的形式、遗嘱的效力以及遗嘱的证明等。本文将着重探讨民法典147-151条的内容。

遗赠的效力

在民法典147条中规定,遗产所有权的转移,以及遗赠的效力在被法院判决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无效之前,自遗嘱成立时生效。这意味着遗赠人在遗嘱成立前随时可以撤回遗赠,而其他人无权干涉这份遗嘱。例如,遗嘱中规定将自己的房子遗赠给某人,在遗嘱成立之前遗赠人可以随时改变主意并不向该人遗赠。

遗赠的形式

在民法典148条中规定,遗嘱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由遗嘱人本人亲笔签名或者委托他人代笔并在签名或者委托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方签名,且复印件、缺失页或附页等应当全部编号。这说明遗嘱的形式必须是书面,并且要有遗嘱人的本人签名或者授权代表的签名,且必须按照规定进行编号。另外,如果有多份遗嘱,应当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

遗嘱的效力

民法典149条规定,未满十八周岁的人不得立遗嘱。遗嘱应当是遗嘱人本人自愿作出的。由此可见,立遗嘱必须是自愿的,不能被强制。同时,未成年人是没有遗赠权的,所以未满十八周岁的人不得立遗嘱。如果遗嘱人因被人胁迫、欺诈或误信情况下立的遗嘱,在被法院认定有效之前,是没有效力的。

遗嘱的证明

在民法典150条中规定,遗嘱可以向公证机关声明遗嘱限制、存放、开启和读取的意愿。公证机关收到遗嘱后应当对遗嘱进行检查,并记录检查情况。同时,遗嘱人可以将遗嘱交由亲友或者其他可信任的人看管。但如果遗嘱人本人或者法定继承人、受遗产人等没有看到遗嘱,也不能证明遗嘱人是有能力立遗嘱的,那么遗嘱就是没有效力的。因此,遗嘱的有效性要求几方面的因素作为证明,包括公证机关的申报、亲友或可信赖的人的监管,以及法定继承人、受遗产人等方面的证明。

继承人不得在遗嘱中设立财产约定

在民法典151条中规定,如果继承人将遗产进行协商并签订遗嘱,而该遗嘱内容包含了财产约定,继承人就不得在该遗嘱中为自己设立财产约定。这是为了避免继承人利用不正当的手段达到占据财产的目的,而导致遗产权被侵害。同时,对于其他受遗产人而言,在遗嘱中设立财产约定是被允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