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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410条

民法典第410条

民法典第410条介绍

民法典第410条规定了涉及财产担保的合同所具备的要素和权利义务,是保障借贷双方权益的重要规定。

财产担保的定义和形式

财产担保是指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为担保物来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其形式分为抵押、质押和保证。

担保物的要求和利益保障

第一,担保物应是可供担保的财产,如房产、车辆等;第二,担保物必须是债务人的财产;第三,担保物不得被法律、行政规定或协议限制处分。担保物的设立为债权人提供了随借随还、及时回收本息的保障。

权利和义务的约定和变更

债权人和债务人可以就担保物的评估、保管、处置等权利和义务进行约定,但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债权人和债务人在合同履行中如有变更,必须经过协商一致,书面确认。

财产担保的效力和实现方式

债权人对担保物享有优先受偿权,但应当尊重债务人与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当债务人无法清偿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合同规定,申请强制执行、拍卖或变卖担保物来收回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