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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157条

民法典第157条

民法典第157条简介

民法典第157条是一项法律规定,确立了自然人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是民法典中涉及民事主体的重要条款。具体来说,该条款规定了自然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法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以及其他组织所拥有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民法典第157条第一款规定了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根据该规定,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就拥有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同时,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在满足法定年龄和智力要求之后也得到了确认。这意味着,自然人可以享有一切权利和自主开展一切民事活动,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民法典第157条第二款规定了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根据该规定,法人在法定的范围内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同时,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也由其法定代表人行使,包括签订合同、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等。这意味着,法人可以与自然人、其他法人和组织进行各种民事活动,并在法律上独立承担相应的权利和责任。

其他组织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民法典第157条第三款规定了其他组织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根据该规定,其他组织在法定的范围内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并由其法定代表行使民事行为能力。其他组织包括基金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这意味着,其他组织可以与自然人、其他法人和组织进行各种民事活动,并在法律上独立承担相应的权利和责任。

民法典第157条的意义

民法典第157条规定了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为保障民事主体的权利提供了有力的保障。在这一法律规定下,民事主体可以进行各种民事活动,享有相应的权利;同时,法律也规定了相应责任,对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进行了约束和保护。因此,民法典第157条不仅是保障个人、企业及其它民事主体正常开展民事活动的依据,也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法律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