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章列表 > 民法典第十三章宅基地使用权

民法典第十三章宅基地使用权

民法典第十三章宅基地使用权

民法典第十三章宅基地使用权概述

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在家庭或集体所有的宅基地上,享有居住和生产经营等使用权利的权益。民法典第十三章中规定了宅基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具体内容、形式和实施方式等,是保障农村居民宅基地权益的重要法律基础。

宅基地使用权的设立

设立宅基地使用权,需要符合下列条件:

  1. 宅基地属于农村用地,家庭或集体拥有宅基地所有权;
  2. 宅基地使用权必须在宅基地所有权前设立,并受到宅基地所有权的限制,不能危及宅基地所有权的效力;
  3. 宅基地使用权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并经过登记备案,形成权利人的名册。

宅基地使用权的内容与限制

宅基地使用权的内容包括在宅基地上居住、生产经营和享受宅基地所带来的其他利益。而对于宅基地所有权人的限制包括不能变更用途、不得出售和抵押、不得损毁和侵占宅基地以及不能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等。

宅基地使用权的变更

宅基地使用权的变更应遵循以下原则:

  1. 宅基地使用权的变更应当经过所有宅基地权益人同意,包括宅基地所有权人、宅基地使用权人以及其他共同享有宅基地使用权人等;
  2. 变更的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双方应签订书面协议并经过登记备案,以保证不影响宅基地的完整性和稳定性。

宅基地使用权的保障与维护

为了保障宅基地使用权的合法有效,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 完善宅基地使用权的法律制度以及规范化管理机制,保证权益人权利的平等、公正和有序;
  2. 加强宅基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确保宅基地的合理使用和加强宅基地的维护保护;
  3. 完善宅基地使用权的救济机制,为权益人提供及时有效维权渠道,保护权益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