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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123条

民法典123条

民法典123条简析

民法典123条规定了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义务和权利,是信息化社会下的必要法规。以下将对这一条款进行详细解读。

个人信息权利的定义

个人信息权利包括信息自主权、信息安全权、信息知情权和信息异议权。信息自主权指个人对自己的个人信息的收集、利用、传递、披露等行为具有自主决定权;信息安全权则是指个人对自己的个人信息拥有安全保障的权利;信息知情权表示个人对其个人信息的收集、利用、传递、披露等行为能够获得充分知情;信息异议权则指个人在个人信息的收集、利用、传递、披露等行为存在问题时,具有要求停止和更正处理等权利。

信息主体和信息控制者的义务

信息主体是指与特定信息相关的自然人,信息控制者是指对信息具有决策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等个人信息处理者。根据民法典123条规定,信息主体有义务对信息控制者提供真实、准确的个人信息;同时,信息控制者也有义务对信息主体提供真实情况,并采取必要的措施保障个人信息安全。

个人敏感信息的保护

个人敏感信息包括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通信地址、电话号码、电子邮件地址、生物识别信息等,这些信息的收集、使用、传输需要具备严格的法律要求。例如,信息控制者需要获得信息主体的书面同意,或者根据法律规定对信息进行收集、使用、传输等行为。

违反个人信息权利的违法行为

违反个人信息权利的行为包括未经本人同意收集、挖掘、传播等手段获取个人信息,并将其用于非法行为;未经本人允许的情况下公开个人隐私信息等。如果被侵犯个人信息的信息主体认为其个人信息被侵犯,可以向信息控制者提出异议、要求删除、更正等要求。信息控制者不予处理或者拒绝处理的,信息主体可以向相关部门申请救济。

结语

民法典123条是信息化社会下的重要法规,它保障了个人信息权利,规范了信息主体和信息控制者之间的关系。在信息爆炸的今天,我们更应该重视个人信息的保护,让自己的隐私不受侵犯,同时也需要注意我们获取他人信息的合法性,遵循法律的约束,共同建设信息安全的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