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章列表 > 民法典20

民法典20

民法典20

民法典20:遗产继承的基本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0条规定,遗产继承的基本原则是法定继承和自由遗赠相结合,但自由遗赠应当尊重法定继承人的合法权益。

遗产继承,是指自然人死亡后,其财产依据法定规则或遗嘱等方式转移给其他人的过程。在遗产继承中,法定继承和自由遗赠是相互补充的。法定继承是国家对家庭关系、平等权利等社会道德观念的保障,而自由遗赠则是体现继承人的自主选择权。

法定继承原则

法定继承是指在没有遗嘱或遗嘱无效的情况下,依法自动继承遗产的方式。按照民法典,法定继承人依次为: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等亲属。如果没有上述亲属,则遗产归国家。

法定继承的实质是在平等原则的基础上,保障权利人的基本权益,避免因为被迫签订过高或不公正的遗嘱,或者出现某些不可预见的情况,从而真正保护被继承人的合法权益。

自由遗嘱原则

自由遗嘱是指遗嘱人依法行使的自主选择权。遗嘱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确定继承人以及分配遗产的份额等细节问题。但是遗嘱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在依法限制的范围内行使自由意志。

自由遗嘱原则的体现,是为了激励人们的劳动积极性和个人奋斗精神,同时也是对不合法的法定继承规则进行的一种补充。

自由遗嘱应当尊重法定继承人权益

根据民法典第20条,自由遗嘱应当尊重法定继承人的合法权益。遗嘱所赋予的权利,不得侵犯法定继承人的权利,否则遗嘱将被视为无效。

例如,如果遗嘱没有考虑到法定继承人在遗产分配中的合法权益,导致其收到的继承份额远低于应有的份额,那么这个遗嘱就被认为是无效的。

法定继承和自由遗嘱的协调

在遗产继承中,法定继承和自由遗嘱相互补充、协调发挥作用。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保护权利人利益有很大的作用。

法定继承保证了继承人的基本权利,确保遗产能够转移给有权继承的人;而自由遗嘱则为人们提供了自主选择的权利,保障了人们的意愿得以表达,避免不必要的纷争。

结语

民法典第20条规定了遗产继承的基本原则,即法定继承和自由遗执相结合,但是自由遗赠应当尊重法定继承人的合法权益。法定继承和自由遗嘱协调发挥作用,保证了遗产继承的公平、公正、稳定,有助于社会的和谐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