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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658条的理解与适用

民法典658条的理解与适用

什么是民法典658条?

民法典658条是关于残疾人的法律规定,它规定:“残疾人可以通过法定代理人向法院起诉请求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法院应当在必要的范围内,根据残疾人的情况,适当调整诉讼程序,在庭审过程中给予适当的帮助。”该法律规定适用于所有的残疾人,无论是先天性还是后天性残疾。

残疾人维护自己权益的途径

残疾人与常人一样,拥有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权利。除了自己直接起诉以外,残疾人还可以通过指定法定代理人来代为起诉。法定代理人可以是直系亲属、监护人或托管人,也可以是残疾人所在的福利机构、组织等。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也应当根据残疾人的情况,适当调整诉讼程序,给予必要的帮助。

调整诉讼程序的具体方式

民法典658条规定,在庭审过程中,法院应当根据残疾人的情况,适当调整诉讼程序。具体方式包括以下方面:

  • 保证残疾人参加诉讼的权利,如提供无障碍环境、安排翻译或口译服务等;
  • 依法质证证人证言时,不能限制或排除残疾人的证言,且应当提供必要的帮助;
  • 对于听力、视力、言语和智商残疾的人,应当采取适当技术手段,记录并转录庭审内容;
  • 对于行动不便、需要辅助器具的残疾人,可以适当延长休息时间,允许伴随人员进入法庭等。

适用民法典658条的案例分析

如何适用民法典658条,实现残疾人的维权呢?以下是一个案例分析:

张某因为残疾而无法参加常规面试,但拥有该岗位所需的技术和能力。该公司未能根据残疾人的情况,设立无障碍环境和提供翻译服务等必要的帮助,给予了张某的就业机会。张某依照民法典658条,指定其父亲为法定代理人向法院起诉,请求该公司赔偿张某由于该公司歧视身心残疾者而造成的损失。法院依照该规定,采取了更灵活、适合残疾人的诉讼程序,支持张某获得赔偿。

结语

民法典的制定和实施,标志着我国民法进入一个崭新的时代。其规定的残疾人保护条款,为残疾人的平等权益争取了更多的法律保障。在实践中,各级法院也应当按照该规定的要求,为残疾人的起诉提供必要帮助和支持,确保其合法权益得到充分维护和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