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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498条

民法典498条

民法典498条的介绍

民法典498条是关于未成年人代理人的内容。未成年人在与他人签订法律行为时,需要由代理人代为进行。该条规定了代理人应具备的条件以及代理行为的效力。

代理人应具备的条件

代理人应当具备法定代理资格或者特别授权代理资格。法定代理资格指代理人必须是未成年人父母、祖父母、法定监护人等,而特别授权代理资格指被委托人特别授权作为代理人的人。代理人没有合法代理资格的,代理行为无效。

代理行为的效力

未成年人的代理人所从事的代理行为,应当符合未成年人的最大利益原则。如果代理行为与未成年人的最大利益原则不符,未成年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代理人在代理期间知情不报或者利用代理权牟取非法利益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未成年人可否自己行使法定代理资格

未成年人可以自己行使其法定代理资格,如通过劳动所得费用用于自己的生活、健康、学习等方面。但是,未成年人在行使法定代理资格时,还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能进行违法或有悖公序良俗的行为。

法定代理人的义务

法定代理人应当尽职尽责,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法定代理人不得以代理人身份谋取自己的利益,也不得让未成年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结语

民法典498条的出台,进一步规范了未成年人代理行为的相关规定,有益于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序良俗。相关保护措施需要得到广泛传播,让更多人了解代理行为应该如何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