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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1053条重大疾病范围

民法典第1053条重大疾病范围

民法典第1053条:重大疾病范围

2020年1月1日,新民法典正式实施,其中第1053条规定了受赠人在领取遗产时因患有受赠人与遗赠人关系成立之前或者继承人继承义务发生之前已经患有的重大疾病而不能独立生活的情形。这一规定解决了原有法律在此类情况下的遗产继承问题,对受赠人和遗产继承人的关系有着重要意义。

什么属于重大疾病?

民法典第1053条所指的重大疾病,是指在经过医学诊断,按照现代医学的认识可以明确识别、确定为影响永久性、对日常生活造成较大程度的限制,且不能完全治愈或者需要长期治疗的疾病。这一定义从医学角度出发,充分考虑了患者的生活实际情况和长期治疗的费用负担,相对严谨地落实了法律规定。

重大疾病与遗产继承

在遗产继承中,如果受赠人因为重大疾病不能独立生活,应当视为生活不能自理。在这种情况下,受赠人不需要对遗产承担债务,但捐赠、赠与行为除外。如果有遗产继承人,则继承人根据法定继承顺序或遗嘱的规定按照其应当分得的继承份额承担债务。同时,继承人还应当承担因继承引起的其他合法债务。这种规定的出台,可以保障受赠人的权益,避免因为重大疾病而被迫失去应有的遗产继承权。

如何证明重大疾病?

在遗产继承中涉及到重大疾病的情况下,受赠人需要提出相关医学证明。这些医学证明应当包括至少两名具有独立执业资格的医师的证明,并应当在开具证明时对该疾病的确诊、等级、对日常生活的影响等进行说明。同时,为了避免弄虚作假或者夸大病情的情况出现,医疗机构应当对出具证明的医师进行严格的准入管理,确保证明的真实性和科学性。

重大疾病范围的争议与改进

一些专业人士、律师甚至是普通民众就新民法典第1053条中重大疾病的范围提出了质疑和争议。其中,一些人认为定义的过于严格,过于局限于目前的医学认识和技术,影响受赠人的权益保障程度;也有人则认为应该对众多的罕见病、疑难杂症等特殊情况进行补充和规范。在随着新民法典实施推进,这些问题有望得到更为明确的回复和改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