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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辩权民法典

不安抗辩权民法典

民法典中的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指当一方因外部原因致使自身无法履行合同义务时,可以主张合同的解除、修改或者中止的权利。

不安的定义和条件

不安是指当合同履行存在不确定性时,一方无法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安抗辩权只有在以下条件下才能行使:一是不确定性是由合同约定外部原因造成的;二是该不确定性没有被一方承担。

不安抗辩权的适用场景

合同履行中可能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如天灾、战争等等,这些事件都是不可预知且不可避免的,如果这些事件发生并且严重影响了合同履行,则受影响的一方拥有不安抗辩权。此外,如果一方未能按照约定提供所需的配合行为或提供的配合行为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也可行使不安抗辩权。

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方式

当一方要行使不安抗辩权时,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告知原因并提交证据。一旦通过协商无法解决,可向仲裁机构提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在法律程序中,受影响的一方应当全面提供证据,证明合同履行确有不确定性,而且造成的损失由其无法承担。

不安抗辩权的法律效力

民法典规定,当一方行使不安抗辩权时,另一方不得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合同解除,则双方应当回归原始状态,已经履行的不受影响;如果修改或者中止合同,则需重新核定权利义务,确定双方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