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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564条

民法典第564条

民法典第564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是指由于人的年龄、智力、精神状态等原因,使其在一定程度上不能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需经过法律手续及监护人同意后,方可实施相关法律行为。民法典第564条规定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相关内容。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认定标准

民法典第564条明确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认定标准应遵循“智力不足或者有限制行为能力”的原则。也就是说,对于那些因为年龄小、智商低、精神状态不佳等因素造成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群,法律都应该予以相应的保护和帮助。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程序

民法典第564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应当由其监护人提出申请,经过法律程序后,由法院作出认定并酌定其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程度的判断。同时,如果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未经监护人同意的情况下实施相关的民事法律行为,这些行为也应该被法律予以无效的处理。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保护

民法典第564条还规定,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应当由其监护人或者法定代表人予以相应的保护和帮助。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同时监督其权利和义务的履行。如果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导致被监护人权益受到损害,监护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法律责任。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解除

民法典第564条规定,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群,在其能力得到有效的恢复后,可以向法院提出解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经过法律程序,并满足相关法律条件后,法院应当作出解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相应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