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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传统的形式

2021年5月28日,中国最高立法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民法典》,正式实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对于传统的不动产买卖和赠与,仍然需要采用形式化的方式进行,即书面合同,不得采用其他形式。

书面合同的法律效力

传统的不动产买卖和赠与,需要采用书面合同的原因是,在无形资产交易时,买卖协议和赠与协议不带有物理存在,仅有字面表述。这就需要通过书面合同的形式来保证交易的安全性和效力性。任何一方如违反书面合同,都需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书面合同的内容要求

《民法典》规定,书面合同应当具备以下内容要素:买受人和出卖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或者法人登记号码;不动产的名称、位置、面积、权利状况和数量;交易价格和支付方式;交付时间、方式和责任承担。当然,这些内容要求并不是固定的,当买卖双方之间有其他协议和保证时,也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加入相应的要求和内容。

书面合同的签订和备案

书面合同的签订需要在两方当事人的自愿情况下完成,并由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确认后生效。同时,应当及时办理房地产权证的过户手续,以保证交易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为了防范交易过程中的风险,当事人在交易后10天内,应当将合同向有权机关进行备案。未进行备案的合同,对第三人不具有抵抗力。

其他补充条款的适用

除了单纯的不动产买卖和赠与之外,作为不动产交易的辅助和补充,还有诸如拍卖、租赁、抵押等其他形式。在这些交易中,依然需要明确书面合同的方式和规定,并且应当根据相应条款的规定予以适用。如果交易双方没有明确书面合同的形式和内容,也可能因此产生一些法律纠纷,难以得到有效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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