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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九条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九条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九条:婚姻的解除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婚姻可以因以下原因解除:一方有配偶的;近亲结婚的;利用婚姻行为实施欺骗的;重婚的;有非法婚姻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一方有赌博、吸毒等恶习不能继续共同生活的;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调解达成协议等原因。

一方有配偶的

婚姻解除的原因之一是一方有配偶。这是指当事人其一方尚有未解除的婚姻关系,即未离婚时,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情况。 这是婚姻法禁止的行为,且属于法定情形。因此,离婚是必然结果。

近亲结婚的

近亲结婚是以血缘或婚姻关系为由再度结婚。这种情况下,或许可以成为学术上的研究话题,但从法律上来说,这是禁止的。近亲结婚后果往往使后代精神和生理健康出现问题。因此,合法婚姻必须排除近亲关系。

利用婚姻行为实施欺骗的

利用婚姻行为实施欺骗是指一方以相互信任为基础,将婚姻作为欺骗的手段,实施欺诈行为。欺骗行为可以是其它方面的谎言或者重要事实的隐瞒等。当一方认为自己的选择是在故意欺骗下做出,便可以提起离婚。离婚时,涉及到调查证据的问题。

一方有赌博、吸毒等恶习

当一方长期沉迷赌博、吸毒等恶习,无法维系正常的家庭生活时,对家庭成员有伤害,难以共同生活下去,另一方可以提出离婚。家庭成员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必须得到保障。

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可以作为离婚的一种原因。在分居期间,夫妻之间的感情关系无法挽回,或者曾经的感情关系已经消磨殆尽,无法重建,才导致离婚。这类离婚通常较为平和,离婚手续也相对简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