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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基本合同要件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规定了基本合同要件,是我国合同法的重要条款。它是指订立合同所必须具备的主要条件,没有这些要件,合同就是无效的。基本合同要件包括合同的当事人、标的、数量、质量、期限和价款六个方面。

合同当事人

合同当事人是指订立合同的各方。合同要求当事人必须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包括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如果当事人没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签订的合同是无效的。此外,当事人必须是合法的,合同内容必须是合法的,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社会公共利益。

合同标的、数量、质量

合同标的是指合同的商品或服务。标的必须是可以交付的、合法的、确定的、具体的。合同的数量也必须是确定的、具体的,不能模糊不清,以免引起争议。合同质量是指商品或服务的品质,它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协议中的规定。如果商品或服务不符合质量标准,买方可以要求退货或赔偿。

合同期限

合同期限是指合同有效期的约定。合同的约定期限应当合法、公平、合理,并符合交易的实际情况。合同的期限可以是固定期限,也可以是不固定期限。约定的期限届满,合同自然终止。

合同价款

合同价款是指合同双方约定的金钱数额。合同价款必须是确切的、明确的,不得含有任何虚假、欺诈成分。如果当事人没有明确约定价款,或者约定的价款明显偏低或高于市场价,合同是无效的。约定的价款必须按时支付,不得拖欠或减少。否则,违约方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总结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规定了订立合同的基本要件,其中涉及的当事人、标的、数量、质量、期限和价款六个方面,对于保障合同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公正性具有重要作用。双方在签订合同前,应当了解这些要件的要求,并认真核查约定内容的合法性、公平性和合理性,以避免产生合同纠纷,损害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