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夫妻共同债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规定:“夫妻一方经营家庭日常生活,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另一方可以证明该债务与其无关的除外。”
夫妻一方经营家庭日常生活
这里的“日常生活”包括夫妻之间的生活、教育子女、维护父母等日常支出。夫妻之间为了维持家庭生计,一方为家庭日常生活支出借贷,债务以夫妻共同债务计算。
另一方可以证明该债务与其无关的除外
如果夫或妻一方能够证明该债务与其无关,则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例如,夫妻在婚前各自有借贷行为,债务清偿期限一直到婚后另一方无法承认、也不知情,这种情况债务应个人承担。
夫妻共同债务担保责任
夫妻共同债务,任何一方都有权对债务进行清偿。同时,如果夫妻共同债务产生违约行为,对方也负有承担责任的义务。在债务清偿时,债权人可对夫妻双方进行担保,担保责任均应承担。
夫妻共同债务解除方式
夫妻共同债务解除的方式有二:
(1)一方偿清债务后,债务即解除。
(2)夫妻双方共同解除债务。这种情况下,应取得债权人的同意,并缴纳相应的解除债务的费用。
总结
夫妻共同债务属于夫妻的共同责任,需要共同承担,不能将其单独分摊给一方。但如果其中一方能够证明债务与其无关,则该方就不用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债务解除时,可通过偿还或向债权人缴纳相应费用的方式实现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