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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七条

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七条

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七条——合同的变更

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七条规定了合同的变更原则,对于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具有重要意义。

一、合同变更的意义和原则

合同变更是指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因各种原因需要对原合同进行修改、增加或减少约定事项的一种行为或行动。

合同变更的原则有三点:一是自由原则,即变更必须基于当事人自愿协商,不存在强制的成分;二是诚信原则,即变更行为必须遵循诚实守信、公平交易的原则;三是有益原则,即合同变更必须有利于双方当事人的利益。

二、合同变更的方法和方式

合同变更最常见的方法是书面协商,当事人可以通过签订书面变更协议的方式来修改原合同,但还可以通过口头协商、邮件、电子合同等方式进行变更。

合同变更的方式不仅标志着变更的形式,也代表了对变更的效力和应用范围的限定。一般来说,书面变更协议比口头协商效力更强、范围更广,因此建议当事人在变更时选择书面协商。

三、合同变更的法律后果

合同变更的主要法律后果是原合同的变更或修改。如果变更协议经双方代表签字或普通形式的文字材料承认,即认定该变更协议是原合同的一部分,剩余部分仍按原合同的约定执行。

当然,如果变更协议违反相关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或违反合同期内当事人自愿协商的意愿,将被认定为无效协议。

四、合同变更的操作提示

在进行合同变更时,当事人应注意以下几点。首先,变更协议一定要书面化,内容要详细明确,特别是在变更条款方面要加入充分的慎重考虑。

其次,当事人应根据变更协议的内容修改相关证照或记录,以保证协议的有效性。特别是在国家相关部门的审批、备案方面,也需要及时办理手续。

五、结语

合同变更是合同生命周期中必不可少的一环,它为当事人在履行合同途中提供了更灵活、更便利的方式。当然,变更行为也需要当事人保持诚信、遵守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合理利用合同变更,以更好实现自身的利益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