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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466条

民法典第466条

民法典第466条的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466条是针对民事责任规定的一个重要法律条文。该条规定:施工单位或者其他负有安全保障职责的人员未尽安全保障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民法典第466条中的“施工单位”是指在建筑工程建设过程中,独立承担安全保障职责的单位。施工单位有义务保障人员和建筑设施的安全,在建设过程中需制定安全保障措施,避免人员伤亡和建筑物损坏。

未尽安全保障措施的后果

根据民法典第466条,若施工单位未尽安全保障措施,导致他人受到伤害,施工单位需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施工单位在建设过程中,要加强员工培训,制定完善的安全保障体系,确保安全施工。

赔偿责任的范围和标准

民法典第466条中的赔偿责任是指施工单位需为其未尽安全保障措施导致的他人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依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施工单位应当赔偿受害人的直接经济损失,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同时,若受害人在认定事实以及交通事故保险理赔过程中,支付了额外的费用,施工单位需为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466条的司法实践案例

在实践中,民法典第466条已经被广泛适用。例如,2016年,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一家工程施工单位未分配安全红帽子,造成一名作业人员死亡,施工单位需为其赔偿140余万元。这一案例再次印证了民法典第466条的司法适用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