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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权 民法典

撤销权 民法典

撤销权简介

撤销权是指当事人在一定情况下取消已经成立的法律行为,并返还双方已经交付的财产。民法典第一千三百二十二条规定了撤销权的适用条件,包括欺诈、威胁或者乘人之危等情形。

欺诈情形下的撤销权

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中故意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导致另一方误信其真实意愿,而产生的法律行为可以被撤销。此外,当事人明知对方存在某种错误,却故意利用其错误订立合同,同样也可以被撤销。

威胁情形下的撤销权

威胁是指一方以暴力、恐吓等手段迫使另一方订立合同的行为。如果当事人在被威胁的情况下订立合同,就可以要求撤销该法律行为。但是,如果当事人是出于自愿而订立合同,却有被威胁的情形出现,该合同就不能被撤销。

乘人之危情形下的撤销权

乘人之危是指当事人在对方处于困境、危险时,利用其弱点达成法律行为的行为。民法典将疾病、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况视为乘人之危的情形。如果当事人利用他人处于乘人之危的情况签订合同,该合同就可以被撤销。

撤销权的行使

撤销权由被侵权人行使,即合同的受害方。被侵权人需要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权发生的一年内行使,否则将被视为放弃。在行使撤销权时,被侵权人需要返还已经收到的财产。如果已经不能返还,应当按照财产的价值加倍赔偿。

结语

撤销权是一种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制度,可以避免一些不公平、恶意的法律行为。但也需要注意,在行使撤销权时要符合法律的规定,以便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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