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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1203条

民法典第1203条

民法典第1203条

民法典第1203条是关于担保的法律条款,规定了当债务人不履行主债务时,作为担保人的债务人应当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但是有一定的限制。以下将从五个方面详细阐述民法典第1203条。

适用范围

民法典第1203条适用于担保关系中当债务人不履行主债务时,债权人向担保人主张连带责任的情况。此条款由担保法和民法总则中的从属债权规定产生。

连带责任的限度

在民法典第1203条中,规定担保人的连带责任是有限度的。担保人无须负担与主债务相当的金额,而只需承担冠限担保,即在保证范围内主债权未还清的部分才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说,担保人的连带责任是限于他所提供的担保范围内。

主债权人的追偿顺序

民法典第1203条明确规定,当债务人不履行主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优先向债务人追偿,而在主债务未完全履行清除之前,债权人不得向担保人要求履行。也就是说,当债务人认真地去履行主债务时,债权人是没法去要求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的。

担保人的抗辩权

在民法典第1203条中,担保人有权抗辩,也就是说,在债权人主张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时,担保人有权说明不能承担对主债务全体的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原因,例如,担保人在提供担保时患有重病或者已经去世。此时债权人应该给予担保人相应的证明,并且在民事诉讼中债权人应该是举证责任。

追偿权的转移

在民法典第1203条中还规定了当主债务已经完全或者部分偿付后,债权人得向担保人转移已偿债务的追偿权,但是担保人有权就已偿清的债务进行相应扣除。也就是说,担保人在履行连带责任后,有权向主债务人追偿已经偿付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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