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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368条

民法典第368条

民法典第368条:财产赠与

财产赠与是指自愿将自己的财产无偿转让给他人的一种行为。民法典第368条规定了财产赠与的相关内容,以下分别从赠与条件、赠与方式、撤销和效力等方面进行解析。

赠与条件

民法典第368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财产赠与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是赠与必须是出于自愿,不能是被强制的。

二是赠与应当出于赠与人的善意,即不能是出于欺诈、威胁或者其他不当手段。

三是赠与有明确的标的物,必须是可以转让的财产或者财产的权利。

赠与方式

财产赠与可以采用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无论哪种方式,都要有过交付的行为,即赠与人将财产交给受赠人。

如果在采用口头方式时,双方可以立即办理交付。而采用书面方式时,则需要将财产的实际控制权转移给受赠人。

撤销

民法典第368条提出,如果赠与人在赠与之后出现精神障碍,且导致送给的人不能自主地管理自身的行为,那么这种财产赠与可以被赠与者撤销。

同时,如果赠与人出现被赠与人不可预见且不能克服的困难,导致赠与人的生活陷入困境,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赠与。撤销赠与应当对赠与人合理的生活、工作和其他必需支出照顾。

效力

财产赠与的效力是从交付时起生效。即在财产交付完成之前,即使是书面赠与协议也不能引起赠与效力。

如果赠与人在赠与财产前逝世,那么赠与行为也失效。但如果受赠者是法定继承人的话,赠与行为仍然有效。

结语

财产赠与是一种既常见又涉及到金钱利益的行为。民法典第368条对赠与的条件、方式、撤销和效力都进行了具体规定。我们在进行财产赠与时,应当合法、合理和谨慎,以免发生不必要的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