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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1133条

民法典1133条

民法典1133条:有关对抗性手段是否可撤销的规定

民法典是我国民事法律的基石和法典,其中1133条是有关对抗性手段是否可撤销的规定。下面将详细介绍这个规定的具体内容和意义。

对抗性手段的定义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什么是对抗性手段。对抗性手段是指当事人或其代理人采取为制造或者隐藏事实,或者误导他人而采取的手段,如虚假陈述、证据制造、贿赂等手段。

是否可撤销的标准

在1133条中,针对对抗性手段是否可撤销进行了明确规定。当事人或其代理人采取对抗性手段,达成的事项是否有效,应当根据以下标准进行判断:

一是对抗性手段的严重程度。

二是被对抗方是否知道真相。

三是受对抗方影响程度。

只有在上述三项标准都得到符合,才能认定对抗性手段不可撤销。

对抗性手段的效力

如果对抗性手段被认为是可撤销的,那么对应的效力将会被削弱,有可能导致事项无效。

如果对抗性手段被认为是不可撤销的,那么对应的效力将会被保留,有可能导致事项有效。

对抗性手段的申请撤销期间

如果当事人认为对方采取了对抗性手段,可以申请撤销。在申请撤销时,有一个时间限制,这是规定在1133条中的。对抗性手段被实施后,申请撤销的期间是一年。在一年期间内,当事人可以申请撤销;如果超过了这个期间,申请将不被受理。

结语

民法典1133条的规定涉及到民事法律中的一些核心问题,是公平和公正的基础。了解这个规定对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非常重要,也有助于保障法律的公正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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