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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242条

民法典242条

民法典242条: 离婚人以一方过错为由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近年来,社会生活中几乎可以天天见到离婚的案例,有些离婚申请人想要从对方身上获得精神损害赔偿。今年2021年1月1日施行的民法典第二编中第一章第六节第一条242条规定:离婚人可以以一方过错为由要求精神损害赔偿。这一条规定,为离婚申请人打开了一扇新的“门”。接下来,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这一法律条款。

离婚人如何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民法典242条》规定,离婚人可以以一方过错为由要求精神损害赔偿。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离婚人,需要证明被要求方对其造成了婚姻关系中的侵害,而且该侵害行为与婚姻关系的解除有关,进而造成了该离婚人的精神损害。同时,被要求方应当承担举证证明无过错或过错程度较轻的责任。

对“精神损害”的解释

《民法典》未对“精神损害”作出具体而明确的解释,从现实生活角度来看,不难发现精神损害赔偿的内容也颇具诸多争议。一方面,仅凭口头侮辱、殴打等方式对离婚人进行了侵害的行为,是否足以判定产生了精神损害,值得考察。另一方面,劳动、家庭、婚姻等事务错综复杂,作为一种类似于“情感”之类的主观体验,“精神损害”的诉讼证明难度颇高。

法院如何认定精神损害赔偿?

法院在认定精神损害赔偿时,应当根据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程度、时间、地点等各方面的因素,同时需要考虑双方当事人的人格特点、精神状况等情况。其中,侵害行为的性质与程度是衡量精神损害赔偿效力的重要指标,一方面会反映出精神损害造成的实质性影响,另一方面也能反映出对该侵害行为的社会情感美感进行评定。

精神损害赔偿通常应该是多少?

在民法典242条的规定下,离婚人要求对方承担精神损害赔偿,金额多少要由法院进行判断,细分到各具体案件的判决者以及法院中年轻的审判员可能都无法准确掌握精确的金额,于是就需要各级法院通过具体的司法实践逐步积累一些判断理念和方法、情形及适用范围,逐渐逼近一个适合公平起见的精神损害赔偿标准,最终为广大离婚人提供一个公允合理的解决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