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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192

民法典192

介绍

民法典192是指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92条法律条款。该条款主要针对职工辞职后未履行通知或待事项的行为进行了规定,是保障劳动者权益的重要法律保障。

条文解析

民法典第192条规定,职工提出辞职,应当提前30日向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并将离职原因告知用人单位。离职通知期限可以依据双方协商达成一致,但不得少于30日。

同时,对于职务重要、工作性质特殊或者限期完成的工作,职工应当在完成工作后才能离职。

对于未履行辞职通知期限或者待事项的职工,用人单位可以向所在社区、村庄给予信用警示;情节严重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实践意义

民法典192条的实施,有利于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用人单位与职工之间的和谐关系,使劳动者在离职时更加安全稳妥。

起草该条款的初衷主要是为了保护职工利益不受侵犯,但同时也要求职工在离职前合法、合理告知用人单位,尊重用人单位的权益并完成待事项。

适用范围

民法典192条适用范围较广,除个别情形外,基本上适用于所有职工。条文规定的离职通知期限和告知离职原因等细节问题,也需要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按照具体情况斟酌执行。

但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对于职务重要、工作性质特殊或者限期完成的工作,职工应当在完成工作后才能离职。这要求用人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管理,以保障用工的稳定和顺畅。

结语

民法典192条是一项重要的劳动保障法规,承载了国家和社会对于劳动者权益的重视和保护。

与此同时,实践证明,只有根据条文规定切实保障职工权益,并要求职工在离职前与用人单位妥善沟通,才能实现真正的和谐劳动关系,促进工作效率和用工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