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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八条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八条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八条:遗嘱的成立和效力

在我国民法典中,关于遗嘱的规定主要集中在第七百一十八条到第七百四十二条。其中,第七百一十八条是关于遗嘱的成立和效力的规定,它是在我国民法典中具有重要地位且常常被引用的一条规定。那么,什么是遗嘱?它的成立和效力都有哪些规定呢?下面我们就一一解析。

什么是遗嘱?

先来看看什么是遗嘱。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八条的规定,遗嘱是被继承人在死亡前依法表达意思,明确将自己的财产一部分或全部给予他人的行为。因此,遗嘱具有明确的意思表示和财产转移的特点。同时,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九条规定,遗嘱应当是自愿行为,即继承人在没有受到欺诈、威胁或者其他非自愿行为的情况下表达的真实意思。

遗嘱的成立

接下来,我们来看一下遗嘱的成立。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二十条的规定,遗嘱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口头遗嘱需要立即记录并有二名以上证人签名或者声明,书面遗嘱则需要亲笔或者代笔并签字或者盖章。同时,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一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为群众利益和公共利益工作的人,不能立遗嘱。

遗嘱的效力

除了遗嘱的成立,我们还需要关注遗嘱的效力。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二条规定,继承人死亡时已存在的有效遗嘱,应当按照其规定执行。也就是说,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遗嘱才具备效力,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遗嘱则无效。此外,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三条的规定,遗嘱的效力受到其他法律规定的限制,并不是所有的遗嘱都具备效力。

遗嘱的撤销和更改

最后,我们需要注意的是,遗嘱并不是一成立就永远有效的。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一条规定,继承人可以随时撤销遗嘱。此外,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二条的规定,继承人还可以随时更改遗嘱。因此,在遗嘱成立后,继承人仍然有权利撤销或更改遗嘱。这也是遗嘱的一个重要特点。

结语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八条是关于遗嘱的成立和效力的规定,它涉及到了遗嘱的定义、成立、效力、撤销等多个方面。遗嘱是一项重要的财产安排行为,也是继承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只有遵守法律规定,才能保障遗嘱的有效性和实效性。因此,在做遗嘱相关的财产安排中,有必要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并在法律的框架下进行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