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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规定,合同一方没有尽到合同义务或者不符合约定的合格标准,给对方造成了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主体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规定,当一方没有尽到合同义务或者不符合约定的合格标准,给对方造成了损失的时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里的“一方”主要指的是合同中的义务人。义务人可以是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赔偿范围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规定,一方没尽到合同义务或不符合约定标准,给对方造成损失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关于赔偿的范围,民法典规定:一方应当赔偿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标的物本身的价值损失、因违约而产生的利息、延误履行等后果损失,以及因违约行为而实际支出的费用损失。

证明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规定,当一方没有尽到合同义务或不符合约定标准,给对方造成了损失时,责任在一方。要求赔偿方需要提供证明责任人违反合同的证据和造成的损失证据。这里重要的是,这些证据做出的时期必须和故意违约或过失违约的时期一致。

异常履行除外

在民法典中,特别规定了履行的异常情况。如果合同双方约定了合同的履行标准且履行方已经达到了这个履行标准,然后这个标准后来发生了变化,非履行方的责任就有可能被减轻。如果履行方在合同约定履行标准前已经达到了合同约定的履行标准,则不能认为其给对方造成了损失,不必承担损失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