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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289条

民法典289条

概述

民法典289条,是关于债权人拥有优先受偿权的规定,内容十分重要。该条规定了在债务人破产时,优先受偿的债权种类和受偿顺序。下面我们将从不同的角度来解读该条规定的实质。

优先受偿权的种类

根据民法典289条规定,优先受偿权的种类包括担保物权、劳动者工资、赡养费、抚养费、律师费等。其中担保物权是最常见的优先受偿权种类。在担保物权中,抵押、质押和留置权是最为典型的三种。

优先受偿权的次序

在破产分配中,优先受偿的债权按照次序递减。担保物权和劳动者工资具有同等的优先受偿权。赡养费、抚养费等与担保物权和劳动者工资的优先受偿权并列,但优先受偿的范围比担保物权和劳动者工资窄。律师费等的优先受偿权最后执行,且只受偿剩余财产中的应支付款项。

担保物权的优先受偿权

当债务人破产时,担保物权的优先受偿权几乎总是得到充分保障。如存在担保物权且债务人未清偿债务时,优先受偿的债权一般需要通过担保物权处置所担保的财产得到实现。担保物权的优先受偿权之所以得到特殊保障,在于该种债权内在的特殊性质。因担保物权所担保的财产价值较高,一般有足够的价值来清偿债务。

非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权利保障

优先受偿权所占的地位是在破产清偿中优先受偿,但其超过部分债权的核准金额由破产财产按次序平均分配给非优先受偿权债权人。此外,在破产程序中,非优先受偿权债权人有权对破产财产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审查,同时可以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债权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