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章列表 > 民法典第284条

民法典第284条

民法典第284条

民法典第284条的概述

民法典第284条规定了遗嘱废止的情形,明确了哪些情况下遗嘱被视为无效。该条款从制订遗嘱的主体、遗嘱的形式、修改和撤销遗嘱等多个方面进行规定。在这些规定中,最重要的是遗嘱的撤销。

制订遗嘱的主体

民法典第284条规定,制订遗嘱的人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能力的自然人,即已经年满18周岁且能够独立行为的人。此外,如果制订遗嘱的人因为精神或身体原因无法理智行事,或者是由于受到迫害或威胁,导致其制订遗嘱时被强迫或者受到操纵,那么就需要考虑遗嘱是否有效。

遗嘱的形式

为了保证遗嘱的真实性和有效性,民法典第284条规定,制订遗嘱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而且必须由制订遗嘱的人亲笔签名或指认签名,并在签名或指认签名的地点签名或者盖章。如果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制订遗嘱的人不能亲自签名或指认签名,也可以委托一位代理人代为签名或指认签名。

修改和撤销遗嘱

在制订遗嘱以后,制订遗嘱的人可以随时根据自己的意愿,修改或者撤销自己的遗嘱。在这种情况下,遗嘱的改动或者撤销必须采用与制订遗嘱相同的形式和程序。如果制订遗嘱的人在他自己的遗嘱中,没有针对修改或撤销方面进行规定的话,就需要通过法院的裁定来进行处理。

遗嘱的废止

民法典第284条规定,遗嘱废止的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相互矛盾的遗嘱、因预想的继承人不履行法定义务而废止的遗嘱、因与社会公共利益相抵冲而废止的遗嘱等。此外,制订遗嘱的人如果因为前述的精神或身体原因,无法对自己的行为进行理智判断,或者是被强迫或者受到操纵,而制订出的遗嘱也会被视为无效。

总结

民法典第284条是有关遗嘱法律的一项重要规定,其中制订遗嘱的主体、遗嘱的形式、修改和撤销遗嘱、遗嘱废止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这些规定不仅有助于保证遗嘱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而且还有助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个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