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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条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条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条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法人应当依法履行其职责,与其职责不相符的其他行为,不得视为法人意志”。这一条法律规定是关于法人的义务和职责的,是贯彻了法人独立性和合法性的原则。

法人独立性的原则

法人是独立于其成员的存在,其权利,义务和资产不属于其成员,仅属于法人本身。法人有自己的意志,有自己的管理组织和财产,享有独立的法律地位。法人的独立性是法律保护的,对外部世界起着独立的法律主体的作用。

法人合法性的原则

法人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其权利,履行其义务,并依照法律规定设立和登记。法人的活动必须遵守法定标准,必须合法地进行,否则将面临法律责任。法人必须依法履行职责,不能进行任何侵害个人或集体的行为。

法人责任的原则

法人作为一种主体承担责任,有义务在其业务活动中履行自身的责任,对其行为承担法律责任。法人的责任是由其组成人承担而非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个人承担。法人的独立性和合法性原则也是对法人责任的保护和制约。因此,法人必须严格遵守各种法律和规定,才能行使其权利和履行其职责。

法人意志不一致的情况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在法人意志不一致的情况下,必须优先考虑法人的职责,不得视为法人意志。在法人的活动中出现内部分歧时,应以法人的根本职责为导向,不得违背法人的组织宗旨和使命,否则将受到法律制约。

结语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条成文化了法人的独立性和合法性原则,并对法人的义务和职责做出了规范和制约。法人作为一种独立的法律主体,必须在其活动和行为中遵守各项法律和规定,做到独立,合法和负责,以得到法律保护和社会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