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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1087条

民法典第1087条

民法典第1087条

民法典第1087条规定了赠与契约的内容及效力,是民法典中关于赠与的重要条款。

赠与契约的内容

根据民法典第1087条的规定,赠与契约应当明确约定赠与的财产标的,以及自由给予、无偿赠与的意愿,让与人则应当出具赠与行为的合法凭证。

这些内容是赠与契约必须具备的,只有同时具备了上述内容,才能构成一份完整的赠与契约。如果缺失其中任何一个要素,都不能够构成一份有效的赠与契约。

赠与契约的效力

民法典第1087条还规定了赠与契约的效力。赠与契约只有经过当事人双方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才能够成立。如果某个当事人以欺诈、胁迫等手段实施了舞弊行为,那么该赠与契约就应该被认定为无效。

在签订赠与契约之后,赠与人就应该将赠与的财产交付给受赠人,受赠人应当尽快接收。如果赠与人未交付或者受赠人未接收,那么该赠与契约将不会生效。

赠与契约效力的限制

民法典第1087条也对赠与契约的效力做出了一些限制。比如说,赠与契约所涉及的财产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交易标准,比如论确定物权才能确定和转移所有权。此外,在赠与契约中,受赠人不能够承担过于不合理的义务,否则该赠与契约也会被认为无效。

此外,如果赠与人通过赠与契约获取财产的其他方面为其他人的利益,与受赠人的利益相对立,那么该赠与契约也应当被认为无效。

赠与契约的终止

在民法典中,赠与契约的终止情况也被规定了。例如:在受赠人得知赠与的财产权属或使用性质发生重大变化以前,双方协议终止;受赠物必须退还的条件履行后。此外,赠与契约中还要明确约定赠与物所需要卖被赠予的标的等情形下的处理方式。

综上所述,民法典第1087条规定了赠与契约的内容及效力,限制和终止等情形,对赠与契约的法律关系进行了详尽的规定。